征集调查

关于公开征求《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涉密工程发包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2-11-02 09:15 来源: 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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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涉密工程发包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人防办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我办起草了《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涉密工程发包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通知。

  联系人:刘宇辉

  电  话:13578887311

  邮  箱:2543351160@qq.com

                                   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涉密工程发包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9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人防办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平竞争、国家秘密安全,提高工程、服务质量,降低工程、服务和材料成本,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涉密人防工程发包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人防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长春市人防办及直属单位凡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确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按《吉林省涉密人防工程发包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规定标准之外的涉密人防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确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标准以外的未定密人防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确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未定密人防工程施工确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职责

      长春市人防办及直属单位涉密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办作为建设单位,承办处室代表市人防办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

  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承办处室、计划财务处、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长春市人防办保密委员会对工程建设活动中保密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涉密工程确定

      长春市人防办保密委员会按照《涉密工程确定和保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确定工程是否涉密及秘级、保密期限,并报机关纪委备案。

  第五条 涉密工程发包方式

  涉密人防工程可依据项目可研报告采用以下方式自行采购:(一邀请招标;(二竞争性谈判;(三竞争性磋商;(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采用单一来源发包方式的须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采购开始前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第六条  招标保密责任

  涉密工程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及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应与长春市人防办签订保密协议,报办保密委员会备案。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协议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管理责任,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全程监管、确保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工程招标类型

  长春市人防办可以对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八条 向机关纪委备案

      工程招标,应当向机关纪委报备后实施。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

  长春市人防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宜在评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信誉、价格、效率等方面后,择优确定几家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组织开标评标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及评审

  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设计文件、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吉林省现行的计价定额、吉林省信息价为基础,结合市场询价进行编制。没有现行明确依据的,应由承办处室提供询价结果和依据,经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通过后,形成拟办意见上报办党组(或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招标控制价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以最终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并报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

  长春市人防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布前应报送机关纪委备案。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三条 开标人员及开标地点

  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的开标,承办处室、机关纪委应当派人员参加,履行见证监督等职责。开标地点应设在长春市政数局开标室或长春市政数局指定开标地点。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专家成员应从政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工作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等。并全体表决以下事项:

      (一)否决投标人投标;

      (二)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三)投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六条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招标:

      (一)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三)交纳投标保证金少于3家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因本条第(一)、(二)、(三)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采用其他方式发包。

      第十七条 定标方式

  (一)邀请招标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隐去项目关键涉密信息,公开征集潜在投标人后,向潜在投标人名单中各单位发出邀请。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后,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中标结果。

  入围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不在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二)随机抽取方式。依据各参建单位潜在投标人名单,以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根据《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谈判、磋商、询价结果上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第四章 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物资的采购,均应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以下范围,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1、涉密人防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

  2、建设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包括可研、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与造价编制)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二)以下范围,依据项目各参建单位潜在投标人名单,以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1、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2、战备、应急、抢险抢修或者其他紧急工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包括可研、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与造价编制)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不含)以下的,根据实际征集情况不需满足3家潜在投标人即可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三)以下范围,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中标人:

  1、建设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十九条  不招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已建工程进行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维修,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参建方涉密的约束

      参与涉密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设备供应等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和接触的国家秘密。

      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收回参建单位使用的各类涉密图纸,清除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长春市人防办涉密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的工作,须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实施。

  机关纪委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监督,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复核

  计划财务处在发包前对工程项目进行财务复核。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符合第十九条之规定不组织招标的,要经过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人员违规处罚

  长春市人防办工作人员在涉密工程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参建单位违规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它规定

  1、依法必须公开采购、招标的项目,参照长春市财政局公布的《长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2、本办法中其它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项目结束后,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设备供应等业务的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定,建立业务单位诚信失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属于非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其他项目发包或采购,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招标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