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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对长春市人防办回复投诉者内容的投诉
对长春市人防办回复投诉者内容的投诉
长春市人防办:
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地产)投资建设的新奥蓝城四期(三期C区)地下人防工程车位,从投入使用(2012年1月)至今,渗漏水严重,每年夏季严重积水,冬季严重结冰,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私有财产遭到严重毁坏,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使用者针对此状况,投诉到长春市人防办开发管理处,时任开发管理处Han处长回复如下(录音如实记录):
1、 要求市人防办监管的回复是:“产权不明晰,没法监管。”
2、 问转让(售卖)是否有效?回复:“没有效”“不知道。”
3、 对市人防办是基建工程的管理者的回复是:“我们只对防护部分进行验收,别的我不管。”“只(监)管发生了破坏人防工程的情形,比如,墙被砸个洞,阀门摘了,门弄走了”,“只能去看防护门能不能开开。”“其他的问题都不能提。”“只能看对我们的防空设备是否有啥影响。”
4、 当向市人防办提出请求去现场查看渗漏水、积水、结冰,回复是:“那是使用问题。”,“这是没有明显的问题,我们也看不出来啥”,“是平时使用的事儿”“查也查不出来啥呀!他(中冶地产)的问题我还真不能提。” 
5、 对于金属被锈蚀的回答是:“我们咔咔铲两下就除干净了。”
6、 对于渗漏水,问到是否对开发商无能为力,回答是:“没有(能力)。”
对于各种相关文件一应俱全,“对相关文件都研究透透的了”(H处长原话),却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诸多规定及人防办的行政权力于不顾,如此回复使用(购买)人防工程者的投诉?
                                        2019年9月26日

2019-09-26 11:21:05

1、长春市人防办已下达了责令整改人民防空工程通知书。

2、根据《人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夏天积水、冬天结冰,在没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情况下,有不属于人防部门行政管辖的安全责任。涉及人员和车辆安全问题属民事责任范畴,请向有关部门反映。



2019-10-17 12:03:12
主题: 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
长春市人防办: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转让(出卖)地下人防工程之前, 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长春市人防办)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中冶地产是否依规履行了上述报批程序?是否获得了市人防办批准?
2019-09-25 11:15:43

一、人防工程的所有权问题,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在长春市辖区内的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证必须登记在长春市人防办的名下,关于人防工程用益物权问题,不属于人防行政管辖范畴,用益物权的出租或出借事宜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如认为中冶房地产的行为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二、中冶房地产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所以不存在法定意义上的出售行为,不动产的出售和转让应以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视为合法。


2019-10-17 11:59:10
主题: 对长春市人防办信息公开部门2019年9月10...
对长春市人防办信息公开部门2019年9月10日在12345在线平台回复投诉内容的质疑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窒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其工程进行综合验收。”
前述省、市规定明确了:1、人防办即是竣工验收主导者也是责任主体;2、包含着应当获取或者保存有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备案)的意思内容。而长春市人防办2019年9月10日在12345在线平台回复投诉时的内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因此,建设单位是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长春市人防办不负责制发竣工验收报告。”与前述省、市规定矛盾。“不负责制发竣工验收报告”,不等于可以不备案竣工验收报告,更不能否认人防办的主体责任。“竣工验收不是我单位验收”这句话是在公开承认市人防办的“不作为”及违反省、市规定的行为;同时,“无法公开”违反了信息管理条例。非制作、但获得或保存的信息同样可以依申请公开。(见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2019-09-23 21:28:55
经协调建设单位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转新奥蓝城三期C区81A#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其中有涉密部分已遮挡。
2019-10-17 10:39:45
主题: 举报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举报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出售新奥蓝城四期(三期C区)地下人防车位
长春市人防办:
依据2019年9月17长春市人防办(以下简称市人防)公开回复举报人内容:“投资者拥有人防工程的用益物权”,人防办的回复明确了中冶地产没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依物权法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冶地产不是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不能设立用益物权;依物权法,本质内涵其实中冶地产是用益物权人。依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冶地产没有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处分权,即:不能出售地下人防工程,更不能出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地下人防车位。而只能以出租的方式受益。但中冶地产事实上是在实施出售行为,合同性质是买卖而不是租赁。

2019-09-23 15:21:24

一、人防工程的所有权问题,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在长春市辖区内的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证必须登记在长春市人防办的名下,关于人防工程用益物权问题,不属于人防行政管辖范畴,用益物权的出租或出借事宜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如认为中冶房地产的行为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二、中冶房地产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所以不存在法定意义上的出售行为,不动产的出售和转让应以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视为合法。


2019-10-17 10: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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