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庆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用地性质为仓储物流的部分生产性服务业的人防费问题的建议》(第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现行人防结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由省级以上人防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省人防办印发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问题释义》(吉防办发[2015]42号)文件中明确:“生产性仓库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非生产性物流仓库属于人防结建范围”。我办据此办理人防结建审批。
2、国家人防办正在推进相关法规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立改废”工作。我办将据实将人大代表的建议上报省人防办,供上级机关参考。
2019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