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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二、报审内容 1、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申请书; 2、拟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所在位置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应明确); 3、拟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详图; 4、拆除报废方案。 三、审批程序 1、拟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持报审内容中要求的有关文件向我办提出申请; 2、由工程报在区人防办对拆除单位所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并制定拆除、报废方案; 3、市人防办审查核准,报省人防办审批,方可实施拆除、报废,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补建或补偿。 四、审批时限 手续齐全一周内告知核准拆除或不予核准的理由 五、需要提供资料 1、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申请书 2、拟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所在位置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应明确) 3、拟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详图 4、拆除、报废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