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长春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是指为适应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和考核。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文化程度,有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法;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针对全局年度工作重点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制定年度执法人员法律和业务培训计划,报办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培训计划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新上岗的执法人员,必须接受业务训练,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业务知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除按照培训计划参加集体培训 外,还要加强自学,做好学习记录。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市法制部门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年审工作,及时向法制部门提供本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材料及档案资料。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2年9月3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是指为适应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和考核。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文化程度,有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法;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针对全局年度工作重点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制定年度执法人员法律和业务培训计划,报办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培训计划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新上岗的执法人员,必须接受业务训练,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业务知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除按照培训计划参加集体培训 外,还要加强自学,做好学习记录。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市法制部门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年审工作,及时向法制部门提供本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材料及档案资料。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2年9月3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