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8-04-16 1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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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省价收字 [2001]30 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1]9 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2000]474 号)及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结建人防工程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范围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及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坚持同步配套修建,不得收费,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三米 (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范围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对于长春市、吉林市民用建筑面积超过 3.0 平方米 以上的,其他市、县民用建筑面积超过 2.0 平方米 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须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应根据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确定。考虑我省原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较低及其他实际情况,暂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按规定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建,必须易地建设的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长春市每平方米 1800 元;吉林市、四平市、白城市、松原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延吉市每平方米 1500 元;其他重点县(市)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敦化市、图们市、珲春市、双辽县、德惠市、梨树县、农安县、安图县、龙井市、集安县、扶余县、永吉县、抚松县、汪清县、前郭县、辉南县每平方米 1250 元。

  (二)其他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长春市每平方米 35 元;吉林市、四平市、白城市、松原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延吉市每平方米 30 元;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敦化市、图们市、珲春市每平方米 25 元;其他人防重点县(市) 20 元。

  三、允许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2000]474 号)的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含危改房)等民用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收。按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动字 [1998]2 号)管理。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做他用。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1]9 号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物价、财政、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变收费资金用途、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规定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结建人防工程费收费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