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办机关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4号)和《吉林省人防办关于强化人防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通知》(吉防办发﹝2020﹞102号)相关规定,结合办机关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各处室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为各处室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 图书、档案;
(六)办公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控制与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应实施归口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登记汇总固定资产台账,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各处室负责所管理资产具体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五条 建立资产管理使用明细档案。各处室按照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使用人、存放地点和使用状况等,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明细档案。定期记录使用、保养、修理等情况。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增加,以及涉及各处室固定资产的申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应当由业务处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外聘中介机构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
(一)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应于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全面实地清查盘点一次。
(二)各处室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三)盘点工作由各处室自行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处负责资产管理人员给予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
(四)盘点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对出现的盘盈、盘亏现象,由使用处室负责查明原因,并填写盘盈、盘亏清单,经使用处室、财务人员、办领导汇签,上报市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