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 2021-11-16 13:56 来源: 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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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4号)和《吉林省人防办关于强化人防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通知》(吉防办发﹝2020﹞102号)相关规定,结合人防办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为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三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办公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四条 相关说明:

  (一)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三)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项目和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第六条 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和安装费用计价。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或通过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第八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因改、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第九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十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一经确定入账,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以下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控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人防战备资产,必须切实防止毁损和流失。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和改变人防设备设施原有的性能和结构。人防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检修、更新,保证战备效能,严禁违规以物易物或擅自赠送、转让。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实施归口管理,计划财务处及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汇总固定资产台账,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各使用部门负责资产具体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管理台账。使用管理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和统一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和档案。定期记录使用、保养、修理等情况。各事业单位和各处室要明确固定资产台账管理的部门和资产管理员,明确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人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增加,以及涉及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申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推动人防工程资产保值增值

      健全人防工程使用审批和使用费定价、收缴、使用等制度,推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人防工程使用费底价,逐步建立人防工程及摊位招租的市场竞争机制,在适当范围公开出租标的物、租赁程序、租赁方式、兑价方法、租赁结果、使用费数额等信息,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杜绝个人决定和暗箱操作。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减免和收费标准调整、收益使用等重大事项,应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经班子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各事业单位每年1月初和7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应当由业务处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外聘中介机构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执行。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

  (一)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应于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全面实地清查盘点一次。

  (二)各单位及各处室负责资产管理部门人员或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应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三)盘点工作由业务处室组织实施,财务人员监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盘点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对出现的盘盈、盘亏现象,由使用部门负责查明原因,并填写盘盈、盘亏清单,经使用部门、财务人员、办领导汇签,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