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 2021-11-16 14:13 来源: 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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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吉政办发〔2016〕4号、长府办发〔2016〕1号)部署和《吉林省人防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长春市人防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从事涉及人防业务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维护管理活动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彻底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长春市人防办承担指导各县(市)、区人防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市级人防部门可对县(市)、区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行为和抽查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按照“能联合,尽联合”原则开展联合检查,市级人防部门与市级的发起或参与部门联合抽查,各县(市)区人防部门与本县(市)区的发起或参与部门联合抽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重复检查。

    长春市人防办根据权责清单规定的检查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监管”。随机抽查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和具体要求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对照随机抽查项目清单,按市、区(县)行政区域划分行政相对人主体名录库,作为随机抽查的对象,及时更新并完善涵盖涉及人防范围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五条  长春市人防办按照分级建立、统一汇总的原则,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市级和县(市)区人防部门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构成。新建或调整后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每季度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根据人防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抽查对象的特点,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3%-5%,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原则上不超过2

  第七条  长春市人防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市人防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联合抽查工作年度计划做好随机抽查的落实工作。抽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备份。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抽查。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时,应当留存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在抽查工作未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在公开前要严格保密,防止泄秘现象。自抽查工作结束之日立即由抽检人员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特殊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依法履职,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工作完成后,如涉及行政处罚的,需转入后续查处程序,应及时立案并及时开展调查,收集违法证据和事实材料。要坚持包容审慎性监管原则,依据《吉林省人防办关于在人防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市场主体失信记录及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形成随机抽查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时,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3、在抽查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5、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对人防特殊重点领域(包括涉密单位及涉密事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违法违规个案线索,需填写案件线索备案表,依法实施检查、处置,健全档案管理。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