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中心:
为规范长春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长春市国动办研究决定,依法委托长春市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中心,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长春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6年1月1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长春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
受委托单位: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中心(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陈 刚
为规范长春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长春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执法类别、权限
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执法,依据人防法律法规条款依法开展人防执法。
三、委托时限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四、执法人员
通过全国行政执法证考试,并取得执法证的建维中心正式编的员工。
五、执法要求
两人以上持证,依法在委托范围内开展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记录执法行为。
六、执法监督
长春市国动办(人防办)在立案、执法、结案全过程开展监督,立案由市办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立案,执法经市办领导审定后结案,档案上报市办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存档后录入全国执法监督系统。
长春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6年1月1日
初审:刘宇辉 复审:孙志宇 终审:曹 威


